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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盤或新局?「集団的自衛権」容認與台灣的機遇 [Orange Nick]

週二 2014年07月29日, 11:39 下午【點此取得本文短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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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網路

若干年後,回顧21世紀的東亞海域政治史,2014年7月1日的這天,將會是關鍵的一天。這天,日本政府以召開「臨時閣議」的方式,変更《日本國憲法‧第九條》的解釋,容許「集団的自衛権」之行使。同日在香港,由學生組織所主導,要求落實行政長官真普選的「佔中」集會示威,創50萬人參與的規模。看似全然不相干的事件,浮現背景卻相同,即東亞區域安全與權力平衡,共同面臨的最大不安要素──「中國」及其所代表,極盡扭曲的意識形態與擴張野心。

2014年7月1日這戲劇性的一日,當然無法跳脫出2014、013、012年…更多事件脈絡、局勢、與區域歷史結構所擠壓、堆疊的紋理;因此,當中國氣急敗壞地發動「意識形態輿論戰」,回應日本政府通過「集団的自衛権」之行使,「尖閣諸島主權」與「台灣地位」問題,便從背景被推向歷史舞台的中心。如何理解 「集団的自衛権」行使這項憲法修改案,及其對台灣產生的影響,或質言之,能使台灣維持主權國的契機,難道不該是「勢力平衡」與區域安全體系的維持?最後,在這個條件下,台灣社會經濟的發展政策有何應對的方向?

從「戦争放棄」到「集団的自衛権」

「集団的自衛権」源於1945年聯合國憲章,第7章「對和平之威脅與侵略行為之因應」,其中第51條有關“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self-defense ”明文賦予之權利;以及第8章52條「用以應付關於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而宜於區域行動之事件者」等措施,因此「集団的自衛権」並非安倍內閣首發。

「集団的自衛権」(collective self-defense )相對於「個別的自衛権」(individual self-defense )。「個別的自衛権」即「對來自外國的違法侵害,為防衛自國之緊急必要狀況,對其武力予以反擊的國際法權力。」註1 一個正常的主權國,擁有「個別的自衛権」理所當然,但在GHQ (盟軍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 監督下制訂的戰後憲法,最初是連「個別的自衛権」都不被允許的。

由於依1945年《波茨坦宣言》的要求,日本除了無條件投降外,並接受GHQ對日本的政治、經濟、社會、憲法、乃至國體,進行整體的改造。根據《波茨坦宣言》有關日本的改造如:1.「恢復並強化日本的民主主義傾向」、2.「對基本人權的尊重(包含言論、思想、信仰的自由)」、3.「和平政治」、4.「依國民自由表達的意見,決定政治形態」等要求。經GHQ與日本法學家、官員雙方,迂迴而曲折的議論後,1946年(昭和21年)11月公布了這部秉具三大原則──尊重基本人權、國民主權、和平主義(即「戦争放棄」論)──的《日本國憲法》。

根據這部戰後制訂的《日本國憲法》第二章 戦争抛棄‧第九條規定:「日本國民誠實希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嚇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力,不承認國的交戰權。」註2 至此,讀者可能發疑,既然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力,否認國的交戰權,那為何能設立自衛隊?並發展到有「戰力」與中國周旋?

有些法學者認為,憲法九條並非自衛權的放棄,而以保留「必要最小限度實力」解釋。但「政治」從不是靜靜地安於被配置,而是多方權力意志者張開的「力場」。就東亞政治的格局而言,戰後日本「自衛權」的戲劇性轉變,可說是區域政治「勢力平衡主義」與「共黨擴張」這個現實局勢的動態辯證。

自1945年到1950年,盟軍佔領日本期間,美國對日本原則上仍採取「解除武裝、禁止再武裝」的態度。但此時期,中華民國的政局急轉直下,中國共產黨對國民黨的武裝鬥爭逐漸取得優勢;1948年,北朝鮮也在蘇聯與中國共產黨的支持下,完成朝鮮人民軍的組建。極東大陸共黨勢力迅速崛起,美國方面則形成圍堵共黨勢力擴張的戰略。在這個背景下,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之第五條有關「聯合國的集團防衛、自衛權」中允許日本「在國際關係上,對國家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且符合聯合國成立之目的上,謹慎使用威嚇或武力。」註3 並承認「作為主權國家之日本,依據聯合國憲章第 51 條之規定,擁有個別或集體自衛權等固有權利,同時日本得自主締結集體安全協議。」註4

除了《舊金山和約》允許日本行使「個別自衛權」外,同一時間,美國又與日本另訂「美日安全保障條約」(舊安保)。1954年鳩山內閣通過「 防衛廳設置法」、「自衛隊法」根據此「防衛二法」而成立自衛隊。1959年美日協商修改51年舊安保條約,1960元月於華盛頓簽訂「新安保條約」(全名:美日相互協力及安全保障條約)。該約明文約定「雙方同意共同承擔維持和發展抵抗軍事攻擊能力的義務」,因此引起大規模示威,此即1959年~1960年間的「安保闘争」背景。通過「新安保條約」的首相岸信介 (即安倍晋三的外公) 則於1960年7月15日新安保條約生效當天,提出內閣總辭。

「集団的自衛権」擾動區域政治平衡?

按筒井若水編錄『国際法辞典』所收辭條,「集団的自衛権」可簡單界定為: 「在他國受武力攻擊的狀況下,援助相鄰的被攻擊國之共同防衛的權力。」註5 其他日籍主要國際法學者,如田畑茂二郎註6 、佐藤功等人的界定也相似。佐藤認為「集団的自衛権」的觀念源自英法法中對存在緊密關係者的一種正當防衛,因此他界定:「……若一國與有共通利益的他國,基於雙方同意締結軍事同盟的條約,一旦兩締結國之任一方受到他國武力攻擊時,締結同盟之一國可視該武力攻擊是對自國的攻擊,而與締約國共同對第三國發動軍事行動,就此狀況而言,該軍事同盟的兩國並非「各別」行使「個別的自衛権」,而是兩國行使「集團的自衛權」的觀念。」註7

佐藤對自衛權的區別與界定,事實上只是依1960年「新安保條約」就已被明文化的條約,進行觀念上闡釋。不過從今天看來,密商「新安保」確實是老謀深算的兩面刃,一來它以「高度」懸擱了「憲法九條」戰爭放棄論的約束,二來它為日本節省了半個世紀的「軍事支出」。因此即使日本政府在1972年、1981年,分別重申確認「集團自衛權不能行使」、「集團自衛權違憲」等主張,但根據「新保保條約」,美國不僅與日本有軍事同盟的關係,也在日本本土設有軍事基地,說白了,一旦日本領土遭到威脅,根據「新安保」第五條明文:「對(日美)兩締約國任一方發動攻擊,皆視為是對同一國的和平與安全之危害,將依本國憲法的規定和手續,採取行動對付共同的危險。」註8 實際運作上,對日本攻擊就是對美國攻擊,在「集團自衛權」的傘下,美國似乎扮演更吃重的角色。

顯然,區域政治的局勢不能容有主權模糊或重疊現象,而必須疆界分明,如果曾存在美、日、中、台、韓的五角張力平衡關係,那還是一個傳統原則:勢力平衡主義。這個勢力平衡的意思並非如一般所以為,是軍事力、經濟力作為斗衡符璽,而是由相制肘的點展開的「力場」之平衡。那麼這次安倍內閣通過對「集團自衛權」行使的容許,這對台灣的影響是好是壞?

「集団的自衛権」反制中國在「蘇澳自經區」的戰略手段?

如前段已提到的,「集団的自衛権」其實早發端於「新安保條約」,該條約最受爭議的,便是美國能在日本本土設立軍事基地之相關規定;換言之,假手美國張開「集團自衛權」保護傘的同時,日本國內有充分的外交手腕與政治魄力,使日本盡可能免於淪為擔任美國在東亞地區的打手,事實上美日安保條約,並未使日本捲入戰爭中,(只在2004年派遣自衛隊抵伊拉克幫助人道救援與重建),同樣的問題如果出現在台灣,台灣目前有這樣的素質能以小博大,反“將”「集團自衛權」一軍而成為籌碼嗎?

事實上2014年7月1日,正當永田町宣布「集團自衛權行使容許」的同時,日本國會議員鈴木馨祐恰出席台北的「台美日三邊安全對話研討會」,研討會上鈴木議員認為:日本與台灣應該增強軍事交流,但「日本版台灣關係法」在實際上相當的困難。

在「國民黨=中華民國」這種殖民體制下,鈴木議員坦承的「困難」是不言而喻的,因為在國民黨的意識形態下,「尖閣諸島」的主權就是死結。其次,國民黨已通過許多行政上的手段,設法將台灣「中華化」、「中國化」,這種意圖無論是美國、日本,或國際上都很能辨識得很清楚,國民黨統治下的台灣,正在進行拆除國家主權,加入中國的過程中。因此無論就經濟或軍事與情報安全的考量,對台灣軍購或軍事合作都有國防機密遭外洩的虞慮。

最後也是最關鍵的,一直在台灣社會中擁有絕對多數支持的國民黨,會將中國視為假想敵嗎?即使在民進黨短暫的執政時期,國民黨仍舊是國會第一大黨。從國際傳播的角度看來,外媒顯然會將台灣人理解為「台灣人多數支持國民黨政策」;如此一來,美、日甚或國際上其它國家又怎會相信台灣人有抵抗中國,真正從法理上進行獨立建國?

再者:過去以來,台灣的獨派裡一直存在將美國或日本當成台獨假想敵的盲見,但這些人似乎沒看見,美日對支持台灣獨立建國,或與台灣談軍事合作的隱憂就出在對彼此的不信任──美日為何要支持居少數的獨派?另方面,台灣獨派也看不見美日支持台灣獨立的舉動──這個隱憂在90年代以前被「冷戰格局」與「國/共鬥爭」問題所懸擱,但隨著中國崛起與2012年日本政府宣布「尖閣諸島国有化」後,這個隱憂再也懸不住,而掉落在琉球─台灣海域掀起波瀾。

首先是美國的態度,歐巴馬在今年4月便已宣布:「尖閣諸島問題適用於日美安保條約…全面支持安倍政權解禁集體自衛權」註9 

尖閣諸島緊鄰台灣北海岸,但日本最南方領土波照間島(ハテルマジマ)更往南分佈延伸到台灣的蘇澳與新城外海200公里不到的距離;往北,尖閣諸島又緊鄰八重山列島(石垣島、西表島、与那国島、多良間等),這片礁島與火山島密鄰的海域,完全符合「集團自衛權」所界定的「密接國關係」,但別忘了,這不意味著當台灣受到中國攻擊時,日本就“能”動員「集團自衛權」保護台灣。這是一個自作多情的想像。

        前段援引佐藤功對「集団的自衛権」的闡釋,據國際法慣例必須「基於雙方同意締結軍事同盟的條約」,才有合法的出兵協助之依據。這即是說,若台日雙方並未訂定「日台關係法」或簽訂任何「基於雙方同意締結軍事同盟的條約」,那麼日本出兵援助台灣便立刻會引起「侵略台灣」或「佔領台灣」的疑慮,甚至激烈的反彈與糾紛。

儘管日本律師聯合會在解釋「集團自衛權」並未對「雙方同意締約」一事有著墨而僅強調:「與我國有鄰接關係的外國面對武力攻擊,儘管我國未受直接攻擊,也有採取行動進行阻止的権利。」(日本弁護士連合会2013) 註10 ,但在現實的操作上,及區域政治現實的「張力平衡」之操作上,任何明智的政治判斷都不會輕易擾動「張力平衡」,因此除非台灣與日本間能真正促成「日台關係法」的簽訂,否則日本不能出兵。

台灣的主權,嚴格說只能靠著台灣人反對「中華民國殖民」的覺醒才能根絕,畢竟若「中華民國=國民黨」這個結構沒變,台灣主體的發展便受縛於「中華民國=國民黨」這個結構,也就是說,台灣將更容易成為中、日兩國在尖閣諸島的爭端中淪為被佔領的「前沿地帶」或戰場。儘管目前表面上看來,日本「集團自衛權」解禁、與「尖閣諸島主權爭端」,似乎讓台灣免於立即遭中國的實質併吞;然而,「自經區」卻隨時可能在國民黨手上通過,特別是設在蘇澳港的自經區,毫無疑問,這是中國戰略的一環,只要佔有蘇澳,便能制肘「波照間島」與整個「八重山列島」的海上武裝。準此,與其說,「集團自衛權」加入了將台灣列為戰略上的考慮,不如說「自經區」早已成了「兩岸經合會」下,中國假手兩岸經濟合作與區域自由經濟之名,對日本的南方諸島進行全盤的戰略制肘。
 
註解: 
 
1.
筒井若水等編『国際法辞典』有斐閣 , 1998, p.167。原文:「外国からの違法な侵害に対して、自国を防衛するために緊急の必要がある場合、それに武力をもって反撃する国際法上の権利」回到內文

2.
《日本国憲法》第二章‧第9条原文:「日本国民は、正義と秩序を基調とする国際平和を誠実に希求し、国権の発動たる戦争と、武力による威嚇又は武力の行使は、国際紛争を解決する手段としては、永久にこれを放棄する。前項の目的を達するため、陸海空軍その他の戦力は、これを保持しない。国の交戦権は、これを認めない。」回到內文

3.
依《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章 安全保障,第五條【聯合國之集團防衛、自衛權】a.項ii款。回到內文

4.
依《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章 安全保障,第五條【聯合國之集團防衛、自衛權】c.項。回到內文

5.
筒井若水等編『国際法辞典』有斐閣 , 1998, p.176。本條譯自『国際法辞典』,原文:「他の国家が武力攻撃を受けた場合、これと密接な関係にある国家が被攻撃国を援助し、共同してその防衛にあたる権利。」回到內文

6.
田畑茂二郎『国際法I(新版)』(法律学全集55)有斐閣, 1973, p.359.原文:「集団的自衛権とは、……自国が直接攻撃を受けなくても、連帯関係にある他の国が攻撃を受けた場合、それを自国に対する攻撃とみなして反撃する権利」。田畑的解釋與筒井的差別在「連帯関係」與「密接関係」兩者所能容納的解釋空間,這個更改不難看出九零年代末東亞海域政治的轉向,「連帯関係」顯然較「密接関係」容許更寬廣的解釋,「密接関係」傾向於「地緣上」的鄰接性,「連帯関係」則包含國際利益共同關係,而不限於地理鄰接性。回到內文

7
.
佐藤功『日本国憲法概説(全訂第5 版)』学陽書房, 1996, p.120. 回到內文

8.
新安保條約全名,《日本国とアメリカ合衆国との間の相互協力及び安全保障条約》第五條,原文:「両国の日本における、(日米)いずれか一方に対する攻撃が自国の平和及び安全を危うくするものであるという位置づけを確認し、憲法や手続きに従い共通の危険に対処するように行動することを宣言している。」回到內文

9.
該段電視談話由読売新聞2014/04/23(水)刊出,原文:「オバマ氏は、中国が挑発行為を続ける沖縄県の尖閣諸島について『日米安全保障条約第5条の適用範囲内にある』と述べ、歴代大統領として初めて安保条約の適用を明言した。集団的自衛権の行使容認に向けた安倍内閣の取り組みを全面支持する考えも表明した。」回到內文

10.
日本弁護士連合会『集団的自衛権の行使容認に反対する決議』(聲明稿) 2013年(平成25年)2月31日回到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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