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國家安全法》下的醜陋面貌
週四 2015年07月23日, 11:01 下午【點此取得本文短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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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典益 研究生 2015-07-23 11:32
近期中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新《國家安全法》(下稱《國安法》)。該法案共分總則等七章84條,與舊《國安法》相比,條文涵蓋範圍更廣。除原先的防範、制止和懲治叛國、分裂國家、煽動顛覆政權和洩漏國家機密等罪行外,還涉及金融和經濟領域、糧食、能源、網路資訊、宗教、外太空、國際海底區域與極地等領域。另外,該法案第11條第2款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首度將臺灣及港澳地區納入法條規範。
中共新《國安法》頒布後,立即引發我國、香港地區嚴正抗議。首先,中共逕將臺灣及港澳地區納入新《國安法》規範,嚴重抹滅中華民國確實存在的事實,顯示中共企圖將兩岸問題矮化成國內問題。我國陸委會在第一時間予以駁斥,聲明「中共任何片面作為都無法改變我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以及兩岸互不隸屬的事實。」再者,中共雖表示港澳地區仍按《基本法》自行制定國安法律,新《國安法》不會在港澳地區實施,然若有宣揚「獨立」、「自治」、「本土民主反共」或「結束一黨專政」等言論者,只要入境中國大陸,中共即有權依法將其拘捕判刑。執法與否,概由中共決定。
綜觀整部法案內容,新《國安法》重點高度集中在中共「一黨專政」的政權維護上,沿襲中共一貫利用「法治」鞏固執政權之作法,強調「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要建立集中統一、高校權威的國家安全機制。」凸顯新《國安法》僅是習近平下達的一項廣泛覆蓋各區域之指令,目的在藉維護國安名義,鞏固中共的專政地位,同時賦予中共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及有關軍事機關更多權力,要求「依法採取必要手段及方式,在職責範圍內提供支持和配合。」未來若有威脅共黨政權之事件,中共即可利用該法,以危害國安名義將其定罪,藉此打擊民間團體和西方組織。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胡笙就此提醒:「新法涵蓋範圍異常寬泛,措辭、定義籠統,其結果是,新法讓中共可以比既有的更進一步地限制中國大陸公民自由與權利,甚至加緊控制公民社會。」
新《國安法》亦強調,中共要「持續建設能保衛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的武裝力量,實施積極防禦軍事戰略方針,防備和抵禦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並須「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海外中共公民、組織和機構的安全與正當權益,保護國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脅和侵害。」顯見中共始終把法律視為預防性自衛權,如同《中國的軍事戰略》白皮書中「積極防禦戰略方針」內的「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原則,均是在為爾後啟動軍事鬥爭預留「合法化」藉口,以確保中共執政下的全方面「核心利益」,同時藉維護國安之名,掩飾其軍事力量過度擴張之實。
探究中共頒布新《國安法》之目的,顯然旨在藉立法手段,矮化中華民國地位,將我國及港澳納列中共實質控制的對象,以法律保障共黨的治理權力,然其所凸顯的正是中共已出現對中華民國、港澳,甚至是大陸地區專政主張的危機感,也是中共對自身執政實力的不安全感,因此,新《國安法》似乎更接近是中共的《政權安全法》。此外,未來若國際爭端加劇,中共就能「依法」主張屬「內政」問題,藉以反制西方干涉。對此,國際特赦組織研究員倪偉平表示,「該法案的制定,意在保護共產黨,懲罰那些批評領導層的人。」顯然,中共提倡的「法治」概念,始終無法擺脫黨的操控,甚至淪為共產黨的意識型態和政策工具,「依法治國」終究只是強化其威權統治正當性的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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